关于印发《长沙市即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二)》的通知
CSCR-2020-07001
长沙市即博局文件
长公通〔2020〕1号
关于印发《长沙市即博行政处罚裁量权
基准(二)》的通知
各部委、中心、研究院、支队、警校、分县市局:
2015年1月20日施行的市局规范性文件《关于印发<长沙市即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二)>的通知》(长公通〔2015〕6号)于2020年1月20日时效届满。因该文件确有继续执行的必要,且系优化营商环境上级检查督导内容,按规定将该文件予以重新公布,并自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五年有效期。现将《裁量权基准(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严格遵照执行。
长沙市即博局
2020年1月20日
长沙市即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二)
一、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处罚依据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: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有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即博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的处罚,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
1.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
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(1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视频信息不足两个的;
(2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音频信息不足十个的;
(3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图片、文章、短信信息不足二十件的;
(4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下的。
处罚基准:处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2.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
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(1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视频信息两个以上不足五个的;
(2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音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五个的;
(3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图片、文章、短信信息二十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;
(4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的;
(5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一定危害后果的。
处罚基准:处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3.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
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(1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视频信息五个以上不足十个的;
(2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音频信息二十五个以上不足五十个的;
(3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图片、文章、短信信息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;
(4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不足五千次的;
(5)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,注册会员不足一百人的;
(6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,数量虽未达到上述(1)(2)(3)(4)(5)项标准,但分别达到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;
(7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。
处罚基准:处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4.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
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(1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视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;
(2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音频信息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的;
(3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图片、文章、短信信息一百件以上不足二百件的;
(4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五千次以上不足一万次的;
(5)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,注册会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;
(6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,数量虽未达到上述(1)(2)(3)(4)(5)项标准,但分别达到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;
(7)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。
处罚基准:处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,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。
二、抢夺的行为
处罚依据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: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
1.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;
(2)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抢夺的。
处罚基准: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2.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;
(2)结伙抢夺,起次要作用的。
处罚基准: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3.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抢夺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;
(2)结伙抢夺,起主要作用的;
(3)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,再次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4)曾因抢劫、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,再次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5)抢夺低保人员财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6)抢夺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携带婴幼儿的人、残疾人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7)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8)抢夺医疗款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9)抢夺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等特定款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0)驾驶机动车、非机动车抢夺,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1)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抢夺,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2)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抢夺,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3)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,导致他人轻伤、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;
(14)因抢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。
处罚基准: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敲诈勒索的行为
处罚依据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: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
1.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下的;
(2)出于他人胁迫敲诈勒索的。
处罚基准: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2.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;
(2)结伙敲诈勒索,起次要作用的。
处罚基准: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3.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;
(2)敲诈勒索多人的;
(3)结伙敲诈勒索,起主要作用的;
(4)二年内敲诈勒索二次的;
(5)敲诈勒索三次以上,尚未构成犯罪的;
(6)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,又实施敲诈勒索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;
(7)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,又实施敲诈勒索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;
(8)敲诈勒索未成年人、残疾人、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,价值不足二千元的;
(9)以将要实施放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、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财物,价值不足二千元的;
(10)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,价值不足二千元的;
(11)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军人、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财物,价值不足二千元的;
(12)在交通道路上,采取故意碰撞、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,进行敲诈勒索的;
(13)以在信息网络发布、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不足三次的;
(14)因敲诈勒索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。
处罚基准: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四、盗窃的行为
处罚依据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: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
1.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;
(2)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盗窃的;
(3)盗窃未遂,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。
处罚基准: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2.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;
(2)合伙盗窃,起次要作用的;
(3)盗窃未遂,且盗窃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。
处罚基准: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3.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
(1)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;
(2)盗窃医疗款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3)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等特定款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4)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5)在医疗场所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6)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、破坏性手段盗窃的;
(7)二年内盗窃二次的;
(8)盗窃三次以上,尚未构成犯罪的;
(9)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,又实施盗窃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0)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,又实施盗窃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1)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盗窃财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2)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财物,价值不足一千元的;
(13)盗窃未遂,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;
(14)合伙盗窃,起主要作用的;
(15)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。
处罚基准: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五、本基准中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,均含本数。本基准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。
长沙市即博局
2020年1月20日